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2005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粮补办[2005]2号)
各市、县(区)粮补改革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1号)精神,本着“保持政策延续性,继续增加补贴资金,着重缩小补贴差距,进一步完善兑付工作”的原则,现就今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方案
1.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2005年原则上继续维持现行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但是对抛荒地、退耕还林耕地和已被征用、开发并不能种粮的耕地不得列入补贴范围。各市、县(区)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贴政策做进一步完善,积极探索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的办法。
对以前年度已发现或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各地在制定2005年粮食直接补贴实施方案时必须统筹考虑予以解决。各地制定的2005年粮食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和粮食直接补贴对所属乡镇分配情况,必须及时抄报省粮补改革办公室备案。
对承包农业、林业、劳改部门和农垦部门农场耕地的粮食生产者也要给予粮食直接补贴。除农垦部门农场粮食(单季小麦或稻谷)种植面积单独由省农垦局统计上报省财政厅外,其余部门农场的粮食(单季小麦或稻谷)种植面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县(区)负责统计上报。省财政将单独安排资金给予粮食直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调整粮食直接补贴资金。以各地上报的2004年实际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数额和省农税局提供的2003年末各市、县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算的平均每亩补贴水平为依据,区别情况,确定2005年各市、县(区)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数额(不含对种粮食大户和优质专用小麦项目农民增加的补贴):
对原亩均补贴水平低于10元的市、县(区),统一增加27%直补资金,如补贴水平仍然不足每亩10元,再统一提高到每亩10元。
对原亩均补贴水平达10元及以上和15元以下的市、县(区),统一增加18%直补资金。
对原亩均补贴水平达15元及以上和20元以下的市、县(区),统一增加10%直补资金。
原亩均补贴水平已达20元及以上的市、县(区),直补资金原则上不做调整,天长市和来安县改按与其他县相同口径重新核定商品粮常量和粮食直补资金。
2005年,省财政不再单独安排机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