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残联印发的《安徽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皖卫防〔2002〕45号)确立的主要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2000万人,2010年达到4000万人。
三、组织领导
(一)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成立相应组织,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当地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被国家确定为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区)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逐步提高精神科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等服务项目的价格,体现精神科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和维持精神病院的自身发展,同时逐步降低精神疾病治疗药品、检查等项目的价格。要根据精神病人复发率高、疗程长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医保政策,确保精神病人能得到有效治疗。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等形式,保证当地贫困农民中的精神病人能得到最基本的治疗。研究制定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教育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心理健康教育计划,在学生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教师等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开展心理咨询等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司法部门要负责制定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以及管教人员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规程,建立精神疾病干预机制,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精神疾病干预、治疗力度,并组织实施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