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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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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2004年12月)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物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害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摸底、调查、登记和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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