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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

  二、办理政务服务项目应坚持提高效率,方便办事人进入政务中心受理的服务项目,应在其窗口完成,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即收即办,并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申请事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及时将有关数据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计算出包括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在内的办结期限,出具承诺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三)承诺件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本部门内部相互协作办理的,应由受理的窗口与其单位自行协调办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到本单位办理其他手续。
  (四)申请人申请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项目的行政审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审批机关分别实施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由政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审批机关为主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办理,必要时可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五)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窗口单位应认真审核,及时转报、上报。
  (六)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凡材料不齐备或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或当场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个别特殊服务项目已在窗口初审,经窗口单位审查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在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七)政务中心窗口与窗口单位有关服务项目的文书传递,一般通过机关公文交换站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由窗口单位派人取送。
  三、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项目和政务中心窗口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窗口单位依法增加、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政务中心备案。窗口单位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调整要求,应经政务中心提出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各窗口单位应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即办件比例,缩短承诺件时限,提高转报件效率。窗口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廉洁、规范、热情、高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政许可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费。窗口单位应将收费依据、标准送政务中心和设在政务中心的监察机构备案。依法应收的费用,由设在政务中心的银行结算窗口统一收取,并全部缴入国库。
  (四)申请人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未按承诺时限受理、办理服务项目,或不按规定收费等问题,有权向设在政务中心的监察机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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