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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200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务服务项目应坚持集中受理,规范化办理
  (一)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中心,并设立窗口集中受理。政务中心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
  2.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等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登记、备案手续等。
  3.为公民办理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许可证、资格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4.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二)政务中心窗口单位提供政务服务应将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七项内容以及项目的格式文本,在政务中心窗口和政务中心网上向申请人公开(以下简称“七公开”)。
  1.项目名称以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实际操作中需分解成小项的,应在其项目名称下分项。
  2.受理项目依据应标明文件制定机关、标题、文号和具体条款。
  3.申报条件应注明具体项目申报中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资质等内容。
  4.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但应尽量简化,方便申请人。
  5.办理程序应科学合理,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全部过程的各个环节。
  6.除当场办结外,承诺办结的期限应短于法定办结的最长期限。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承诺办结的期限和法定办结的最长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一并告知。
  7.项目收费需标明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三)为规范窗口办件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要求,推进政务公开,杜绝虚假办件和“两头受理”现象,政务中心要建立服务项目台账制度,办事窗口要按规定做好受理办件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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