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劳动保障局每月28-29日,依托失业人员管理台账,按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原则,对档案接收、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求职证》的发放、收回、作废等情况与失业人员统计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失业人员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市劳动保障局月末2日内进行失业人员数据会审。区县主管失业人员管理的负责人及统计工作人员,携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月报》、收回的《求职证》、已公示作废的《求职证》号码及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进行数据会审。市劳动保障局按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原则,对各区县的失业人员总体情况、增加来源、就业去向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审核重点是就业人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情况,其他原因减少情况,自谋职业、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就业人员的统计要以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的数据为依据,并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相一致。不一致的,区县要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列入就业人员统计。对于监测月报中“其他原因减少”项的统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列出减少原因,未列明原因的,不得列入“其他原因减少”项。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工作将纳入各区县的就业工作目标考核。
六、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在完善登记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工作的同时,区县、街道应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就业服务,通过扶持政策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尤其要针对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和“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偏低、年龄偏大、观念落后、就业难度大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岗位开发、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等就业援助措施,有效促进他们实现就业。
七、进一步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分析工作
加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每半年对失业人员总体情况、变化趋势、失业原因、来源、结构、失业周期、生活状况、就业去向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月报及填表说明(略)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样式(略)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编号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