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就业工作形势也在发生新的变化,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已逐步成为我市就业工作新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失业人员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措施,有效促进其再就业。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进一步强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范围,是做好新时期就业工作的根本需要,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随着我市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与“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共同成为我市就业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强化对这些就业弱势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统计范围,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是促进其再就业的基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将应纳入登记的失业人员都纳入登记,并通过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二、强化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
根据《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令)、《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4〕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2004〕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的规定,今年要将农转非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按照148号令和78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有关农转非人员,特别是占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就业部门应与社保部门密切协作,实现工作对接,对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农转非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做到不漏一人。对已经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招聘备案),纳入从业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