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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
  近年来,为控制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资流通、保证农资供应、稳定农资价格的政策措施。为保证这些措施落实到位,由市物价局牵头,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并组成联合检查组,立即对我市化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大型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出厂价格的合理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政策;对化肥生产企业的用电、用气、化肥运输等各种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尿素增值税先征后返50%、国产磷酸二铵按照100元/吨标准进行财政补贴,以及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对化肥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化肥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情况进行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差率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努力维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
  (一)扩大政府指导价格管理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尿素出厂的最高限价;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要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出厂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价格进行控制;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也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此,我市将以下两个化肥品种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将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列入重庆市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其出厂中准价水平执行大型尿素生产企业出厂中准价,上浮幅度为10%,下浮不限。
  2.将碳酸氢铵出厂价格列入重庆市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其出厂价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制定。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碳酸氢铵生产企业,其出厂价格原则上根据大化肥(尿素)单位氮含量的价格制定。以煤为原料的碳酸氢铵生产企业,其出厂价格可按照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稍高的原则制定。
  (二)继续对化肥经营环节实行差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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