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长春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应接受社会监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长春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在长春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1992年11月6日发布的《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5年12月30日发布的《
长春市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