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0日)修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
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对在长春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进程中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并已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附:修改后的《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数额为50万元。
(二)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对在长春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进程中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并已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长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