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推进生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继续深化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进一步鼓励和发展个体私有林业和股份合作制林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各界到农村承包造林,组建各种形式的林业开发公司和造林绿化经济实体。大力推广国有林场与村、社、职工合股造林。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国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城郊高标准生态体系建设工程,实行造林申报制,对经过林业质检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林业部门在造林资金上都给予直接定额补助。实行重点造林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实施规范化管理。推行活立木有偿转让制,新造幼林地实行个人承包、招标、拍卖、有偿转让等多种形式,落实到具体经营者,不造无主林。
  五、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国营和集体育林基金中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要专项列支。实行严格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毁林犯罪大要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森林火灾、严重森林病虫害蔓延和大面积毁林案件,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切实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和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财政部关于印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农〔2001〕190号)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其中管护人员费用不得低于补助标准的70%”。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执行此项规定,每年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按每公顷使用3元列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人员费用。无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村,要用集体森林采伐木材销售收入支付护林员工资。无森林采伐计划的村,可以将现有林地划转给护林员,待获得森林采伐计划时用该块林地的木材销售收入支付护林员工资。
  六、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指示精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市政府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发出通报,每三年进行完成指标的综合考评,将城市绿化指标纳入考评内容,评选绿化县(市)区长,并颁发绿化奖章和资金。对未完成任期指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通报转送组织和监察部门,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林业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林业建设,大力加强林业宣传教育工作,开展“鼎力增林添绿,共建秀美家园”活动,不断提高全市人民的生态安全意识,全面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事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