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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推进生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推进生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长府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林业生态建设,现就当前林业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调整林业发展布局
  根据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林业生态建设的工作重点,要放在造林规划用地和现有林地潜力挖掘上,实行工程造林和见缝插绿相结合,扎扎实实地推动造林绿化向纵深发展。今后3年,突出抓好四项重点工程建设,即: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程、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城郊高标准生态体系建设工程、波罗湖湿地造林工程。通过重点工程造林带动全面绿化,大幅度增加造林绿化面积,构筑更加完善的生态保护屏障。
  二、努力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造林绿化投资机制
  市财政设立造林、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各城区、开发区每年用于造林绿化的资金不少于20万元。各县(市)也要努力增加造林绿化的资金投入。市财政用于植树造林的专项资金与各城区、开发区植树造林资金实行1.5:1配套,用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专项资金与县(市)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专项资金1:1配套。各县(市)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集体林育林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育林基金的70%用于植树造林,实行地方财政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双重审计。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国土绿化和绿色通道建设的有关规定安排造林绿化专项资金。要切实抓好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储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资金投入。要广泛吸引社会资金造林绿化,规模较大的造林绿化工程,可引进外资或引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
  三、切实解决好造林绿化用地
  各县(市)区要加大林地清理工作的力度,凡是1998年以来非法侵占、蚕食的林地都要依法收回来。凡是已预留出来的“三北”防护林建设用地都要按照规划要求造上林。乡镇政府是基层的造林绿化责任主体,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好江河两岸护堤林、湖泊、水库周围水源涵养林、国省县级公路造林用地。要继续挖掘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和废弃砖厂、取土坑、垃圾场的土地潜力,规模大的地块实行承包、租赁、拍卖造林,小的地块一律实行谁造林谁所有的政策,鼓励农民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四、放手发展多种所有制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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