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50号 2005年3月28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降低部分省定收费标准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降低下列省定收费标准:
(一)法制部门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6元。
(二)统计部门
陕西省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变更工本费由每次30元降为每次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