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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5]42号)


各城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咸阳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切实加强我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提高水的利用率,解决城市面临的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等问题,保障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令1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省政府令91号《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特制定《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省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建立合理用水、减少浪费、科学用水、综合利用的用水机制,创建节水型城市;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应当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科技成果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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