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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民政厅、体育局关于认真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民政厅、体育局关于认真
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5]44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产管理局、民政局,体育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体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文明委《关于2005年为未成年人办10件实事的实施方案》(陕文明委[2005]02号)和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决策,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领导一定要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通过实际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各级建设、民政和体育部门要对经过规划安排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梳理,对被挤占、挪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改变使用性质或必须拆迁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要经城市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就近安排、方便使用的原则,先建设后拆迁,先安排后改用;对城市社区内未按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建设;对不按规划建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设区市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城关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把包括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内容,作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组织审查城市规划时,把规划中是否按国家标准配置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达不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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