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穗府办[200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业经市政府12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范围: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含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南沙指挥部,下同);
(二)各街道(镇)、居(村)委会;
(三)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领域,包括农业投入品、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餐饮业、集体食堂等;
(四)涉及生产经营食品的出租物业,包括出租屋、厂房和仓库等。
第三条 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出租物业主接受属地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出租物业主不得容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区、县级市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区、县级市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
(二)做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