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经营权实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投标的主体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
(3)集散交易中心应具有治安、消防、外来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中心内各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区(县级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三)综合利用处理网络。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绿色政策”。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供销合作总社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可回收再生资源的实际情况,选定有相应规模和加工制造能力的生产企业,作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的终端,吸纳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资源再利用的现代企业加入,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选定开发利用项目,以政府项目的形式,对外招商建设,逐步形成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再生资源产业群,促使再生资源行业走上产业化道路。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市、区(县级市)和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作为召集人,市经贸委、发改委、建委、法制办、规划局、环保局、市容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城管支队、供销总社等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经贸委是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业务主管单位。
各区(县级市)和街道(镇)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要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和再就业工程,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工作职责,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二)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市本级和区(县级市)财政每年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市本级和区(县级市)有关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立法。依照国家即将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及相配套的办法和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处理规范和标准,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从业标准等,为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网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