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对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
  2、对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的查处。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的查处。
  4、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的查处。
  5、对家庭室内发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行为的查处。
  6、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音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的行为的查处。
  7、对机动车停车场产生的噪声的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
  1、
负责对无工商执照和超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取缔和查处。
  2、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取缔噪声扰民的露天烧烤。
  交通部门:
  1、
负责配合环保、工商部门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汽车维修企业的扰民噪声。
  2、负责整治居民区公共汽车站点扰民噪声。
  文化部门:
  1、
负责整治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的室内音量超标造成的扰民噪声。
  2、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性许可证。
  铁路部门:
 
 负责整治因铁路机车行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造成的环境噪声。
  各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组织本区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环境综合整治、市场办、各街道办事处,重点针对辖区内的马路市场、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等难点扰民噪声污染源组织进行综合整治。

  附件2:

城市居民居住区开办项目环保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一、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度的项目名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