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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强对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对效率低下及不作为等问题的责任追究是确保机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为此,一是建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办理不及时或不按办结时限要求办结的,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列入行政效能督办项目,并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规定对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对不依法作为的,由市行政执法投诉中心列入执法监督督办项目,并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对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将两方面机构的监督电话在媒体公布,使群众可以对有关监管部门久拖不决或执法不作为的问题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尽可能为人大、政协围绕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委员视察提供方便。并对群众直接反映到人大、政协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三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媒体可以自行设立舆论监督电话,通过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作为或执法不到位问题进行跟踪报道,推动噪声扰民问题的解决。
  效能监督投诉电话:87621728
  行政执法投诉电话:84591110
  附件:1、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分工;
     2、城市居民居住区开办项目环保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环保告知承诺书。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分工

  环保部门:
  1、
负责环境噪声污染整治的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工作。
  2、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3、负责整治宾馆、饭店、酒家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产生的噪声。
  4、负责整治金属切割、建材加工、印刷厂、汽车维修等营业点产生的噪声。
  5、负责整治商业经营性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的卡拉OK噪声。
  6、负责整治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产生的噪声。
  公安部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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