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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
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

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解决好日益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切实保护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和市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市政府决定,把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边学边改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创新执政理念、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按照“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理念和“重在预防、防治结合,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及告知承诺制度,切实把住新项目的污染控制关
  把好新项目的污染控制关是从源头上防止噪声扰民问题发生的首要环节。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本着“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原则,对居民区设立开办的项目依法进行详细的分类,制定分类名录,在各区的联审大厅公示,实行公开透明的分类管理。
  一是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度。对居民居住区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由环保部门负责提出统一的环保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由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发给申请人,让申请人了解有关环保要求。二是实行禁办告知制度。对易产生严重扰民噪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居民居住区或居民楼内开办的项目,工商、环保部门要在申请人提出开办申请时,当即告知其应另行选址或调整开办项目类型。三是实行环评告知制度。对属于环保告知承诺和禁办告知项目以外,有噪声、振动、烟尘、废水、辐射等排放,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验收的项目,工商部门应当告知其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通过环保部门把关,采取有效的污染预防措施,使项目可能对居民居住区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通过分类管理、共同把关,尽可能从源头上把住扰民噪声的控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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