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影放映
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文市[2005]63号)
全市各电影放映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电影放映单位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工作,确保全市电影放映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电影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电影放映单位是指符合《
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的电影放映场所。
第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