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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申请设立典当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关于申请设立典当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精神,现就申请设立典当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原则
  1、新增典当行申报实行总量调控(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在总量控制范围内)。
  2、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
  3、在商务部规定的总量调控户数内,受理在先的按序审核上报。
  二、受理方法
  1、市经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申请材料。
  2、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开具受理单,按受理的时间顺序予以网上公布。
  3、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按照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的受理时间排序。
  三、设立典当行需要递交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经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建筑规划和安全防范设施位置分布图以及按要求装修承诺书;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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