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停停驶期间车辆复驶的,车辆所有者应向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征稽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行驶公路,并缴纳公路养路费。
第二十四条 车辆被盗和被依法扣押、封存,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车辆所有者应在事发之日起15日内持征稽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书面申报停征公路养路费,经征稽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
车辆报废的,车辆所有者应在车辆报废后15日内持征稽机构要求提供的车辆报废材料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车辆公路养路费户籍的注销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准后从次月起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
上述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征稽机构办理停征、报废手续,按应征车辆处理,车辆所有者应继续缴纳公路养路费。
第二十五条 车辆转籍的,车辆所有者持征稽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转籍材料在15日内到原车籍所在地(转出地)征稽机构申报办理转出手续,在缴清公路养路费后,由转出地征稽机构签发《车辆公路养路费转籍通知书》,凭转出地征稽机构签发《车辆公路养路费转籍通知书》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转籍材料在15日内到现车籍所在地(转入地)征稽机构办理转籍入户手续,并衔接缴纳公路养路费。
车辆改装、换发牌照的,车辆所有者应在15日内持征稽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报办理公路养路费改征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准后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机动车号牌、吨位及标准计征。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车辆所有者应在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报办理改征公路养路费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准后,从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次月起改征公路养路费。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改征手续造成征稽机构重复征收或多征公路养路费的,由车辆所有者自行负责;漏缴、少缴公路养路费的,应补缴应缴公路养路费。
第二十六条 车辆变更过户的,原车辆所有者和现车辆所有者均应在15日内持征稽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过户材料、证件到原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报办理过户手续,缴清公路养路费,并衔接缴纳公路养路费。
第二十七条 市外车辆在本市使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车辆所有者应持征稽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主动向本市征稽机构提出调驻本市申请,由征稽机构审核并办理相关调驻手续后,从车辆调驻本市第三个月起在本市征稽机构按本市征收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