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
(二)二类底盘车;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四)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车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包括租赁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外地调驻我市参加客运的车辆、城市公共汽车,除缴纳公路养路费外,还应按规定向本市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
第六条 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按核定的征费吨位及每月每吨征费标准实行费额征收或按核定的每月每车征费额标准实行定额征收。
第七条 公路养路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客车:190元/月吨;
(二)货车:160元/月吨;
(三)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
(四)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
(五)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
(六)拖拉机:80元/月吨。
公路客运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20座(含20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
(二)21座(含21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公路货运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货车:25元/月吨。
第八条 车辆的征费吨位,按
交通部《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和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没有列入《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车型,由市征稽机构的车辆鉴定部门查验实际车型后,按照《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核定原则,参照《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同类车型或相似车型确定其征费吨位,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九条 特殊车型的征费吨位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半挂牵引车按其整车整备质量减半计算;
(二)大型平板车征费吨位在20吨以下(含20吨)的部分按全额计算,20吨以上部分减半计算;
(三)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专用机械类车辆,按其整车(包括固定装置)整备质量减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