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
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5]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养护、建设资金来源,根据《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下列车辆应当向本市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领有牌照(含临时牌照、试车牌照、专用牌照等)或未领取牌照但已上路行驶的各型机动车辆、挂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
(二)城市公共汽车;
(三)上路行驶的专用机械类车;
(四)在本市使用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市外车辆;
(五)公安、司法部门除按规定免征的定编警车、囚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六)驻市内的国际组织或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七)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在渝使用的车辆;
(八)临时入境后,驻、行我市的各种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车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的车辆(含客货两用车),除缴纳公路养路费外,还应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但下列车辆不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