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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五、加大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积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一)加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必要的安全生产人、财、物等投入。要重点督促高危行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场所等事故多发领域、重点单位建立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分工牵头,密切配合,切实做到安全监察的日常化,积极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继续大力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包括:地铁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和整治、事故多发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人员集聚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环保重点企业环保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地质灾害安全专项整治和电力设施安全专项整治等。
  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一是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时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在市场准入、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更加详细、可行的规定;二是要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相应制订学校餐饮卫生、校园安全主任、校巴安全管理等实施办法;三是要完成《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修改工作;四是要修订《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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