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19日 深府[2005]13号)
市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
(市安委办 2005年1月13日)
根据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现提出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高度概括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重大责任。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为维护安全生产、共建平安深圳而努力工作。
二、加强政府统一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苦的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总结2004年事故指标目标管理经验,继续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事故控制指标要求,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方针,将事故指标的控制任务与监管权限职责结合起来,在市、区及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的指标控制体系。
三、加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工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