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5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一)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邮寄。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