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二)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五)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摊;
(六)决定专项维修基(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的法定条件成就后60日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前款“法定条件”指物业的入住(用)率达到50%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4日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3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筹备组开展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五)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