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应把所辖区域内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各区政法委、维稳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区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有越权、不积极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城市规划、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历史条件等因素,具体划分方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