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2005年1月17日 深府[2005]11号)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第六条 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的指导工作应接受所属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