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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
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
(粤建建字[200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环卫)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管理。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监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制定管理目标,健全管理机制,切实抓好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尽快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各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等部门,在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集约化和规模化的原则,组织编制区域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布局垃圾处理场站,合理确定规模。地级市2005年底必须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报省建设厅备案;县(县级市)2006年底完成规划编制工作,报地级市主管部门备案。
  三、选择符合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各地确定垃圾处理技术、设备、材料,应经过充分论证。各级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垃圾焚烧、堆肥、防渗处理、渗滤液处理等关键技术进行严格把关,新建的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及选用国家规定以外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在完成生产性试验报告和专门的技术评估报告后,由当地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组织审定。
  四、加强对环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运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已经实施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和委托经营的城市,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与授权、委托单位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定期对其设施运行、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管;尽快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正常运行和达标运营。
  五、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垃圾处理场站建成后,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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