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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加快劳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
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加快劳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和吉发〔2005〕1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05年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300万人、增加劳务收入30亿元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目前,外出劳务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劳务经济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将发展劳务产业、繁荣劳务经济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把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推进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各级农业、劳动、建设、财政、商务、公安、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与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组织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使各项工作整体推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考核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省里将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05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目标任务,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将本年度劳动力转移任务分解到各市州(详见附件),并与各市州签订年度工作责任状,年底全省将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
  二、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发展劳务经济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公共管理服务必要的经费。同时,作为一项社会性事业,要广开投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企业和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投入,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要搭建服务平台,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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