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发布方案和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气象局制定的《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方案》、《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方案
(吉林省气象局 2005年1月19日)
为规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吉林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好气象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吉林省气象条例》、省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方案。
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预报责任区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三、本方案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危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一)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冰雹、雷雨大风、雪灾、道路结冰、大风、沙尘暴、大雾、高温、寒潮、霜冻、严寒、台风等13类。
(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四级(Ⅰ、Ⅱ、Ⅲ、Ⅳ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根据不同的灾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