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5年底之前,与涉源单位签订辐射管理安全责任书,对持有加速器、较高能量X射线机以及持有三类以上危险源的涉源单位,要求其内部成立相应的辐射安全机构,进一步规范涉源单位的各类辐射实践活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4.尽快建立省、市二级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管理方面的有效协调机制,加快申(换)领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审批,争取2005年底之前做到由市环保局直接受理、发放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方便我市涉源单位办理许可证申请。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5.加强放射源的运输监管,对放射源的运输按照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规定》的要求以及放射源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6.逐步开展对电磁辐射环境的调研,特别要加强移动基站、高压输变电设施(备)以及各种无线电发射接收设施的监管。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无委办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7.尽快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卫生局、民防办、职防院配合。
(六)生态恢复与建设。
以建设高品位的文化生态城市为目标,严格执行全市1100平方公里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以珠三角城市生态规划“红、绿、蓝”线为指导,合理开发利用和配置自然资源,加大生态破坏执法力度,加大生态建设与保护力度,认真落实人大议案,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积极开展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解决我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增创环境新优势、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和实现更高层次发展。2005年上半年完成规划工作并启动生态市建设工作,争取在2020年将深圳建设成为生态市。此项工作由市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加大水土流失监测和治理力度,到2005年,全市动态水土流失面积控制在7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全市动态水土流失面积控制在50平方公里以内。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环保局配合。
3.切实加强采石场、取土场和裸露山体缺口整治。到2006年底,将限采区控制在12个以下;同时,对不在规划保留的12个限采区范围内、且年开采量小于30万立方米的采石场一律实行关闭,但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采石场,须在2008年底前关闭。对已关闭的采石场进行复绿,对尚未关闭的采石场实行边开采边复绿,力争到2007年,采石场复绿率达80%以上,到2010年,力争将影响城市景观及位于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石场、取土场和裸露山体减少到50个以内。无责任单位的采石取土场和裸露山体的整治,原则上由市水务局牵头,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其余任务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规划局、环保局配合。
4.严禁陡坡种果和毁林种果,对在坡度超过25度的陡坡种果行为要严格执法,及时退果还林。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市公安局、水务局、环保局配合。
5.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大力建设郊野公园和森林公园;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园、仙湖植物园、种子园等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丰富我市物种资源。2005年全面启动森林公园建设,新建森林公园6个,力争到2010年新建15个;继续开展生态风景林建设,力争2011年完成建设。市城管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市政及郊野公园建设和保护,市农林渔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生态风景林的建设和保护,各区政府、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水务局配合。
6.开展生态区、生态示范区及绿色系列创建,加强已获“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荣誉称号单位的动态管理,完成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七)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加大区域集中整治力度和综合管理力度,彻底改变土地功能转换较快居民密集地区厂群矛盾突出的问题,建设优美舒适的生产环境与居住环境。
1.构筑前海地区基本生态体系,保障并持续改善该区域整体生态环境。
(1)协调前海地区西部区域性物流中心与周边地区商业、居住中心的功能冲突,依据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和未来用地规模,2005年底完成在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划定建设控制线。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