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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
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11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包括古玩、字画等收藏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
  二、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按3%征收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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