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建设单位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7.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设计审核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对防雷装置隐蔽部分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建建筑物防雷检测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检测,跟踪检测各阶段的检测数据和结果,都符合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