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初步设计图纸(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图、强、弱电系统SPD设计示意图、建筑结构图等)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估报告。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2.《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初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此项不重复提供);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图纸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6.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与复印件);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防雷装置初步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可以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市气象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批;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审核不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