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施放气球作业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6.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7.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8.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
三十九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民航中南空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