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 深气字[2005]6号)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
目录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2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3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5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01号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
三十三条;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3.《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1份)
2.《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