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与市场管理办文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由市规划局决定;工程勘察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决定;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审核或初审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批准同意的领取《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的,在审查完毕后7日内上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新设立企业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暂定有效期2年;正式资质等级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第
三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强制性年审或年检,申请人可自愿申请年检。
附表: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与市场管理办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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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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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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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申请事项 │(打“√”选择)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
┃ │□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备案 ┃
┃ │□ 申领《深圳市勘察设计许可证》 ┃
┃ │□ 申领《深圳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 ┃
┃ │□ 申领《深圳市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 ┃
┃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及增项 ┃
┃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 ┃
┃ │□ 申请外出承担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 申请外出设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 ┃
┃ │□ 其它(请填写以下空格): ┃
┃ │关于 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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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 ┃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
┃ ┃
┃ ┃
┃ 申请单位(人)(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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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 许可事项: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
二至
六条;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发布,民行发〔1996〕17号)第
三条、第
八至
十二条、第
二十条;
3.《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第
三条、第
五条、第
七至
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属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范围;
2.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带有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不得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不得违背国家方针政策;
3.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4.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5.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7.避免使用生僻字;
8.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9.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10.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11.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命名应征得全体受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条、第
九条;《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物命名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6.物业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二)建筑物更名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6.物业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7.原地名的批复书(原件1份);
8.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项目,应提交即时全体业主同意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意见,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及政府网站上等刊登的因办理地名更改暂停销售的通知(原件1份)。
(三)街巷、桥梁命名、更名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3.《深圳市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街巷、桥梁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位置图(原件1份)。
(四)地名注销
在地名更名的同时,将原地名注销。如单独申请注销地名,申报材料与更名应提供的材料相同,同时,应提交地名注销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说明。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深圳市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见附表)。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市地名办)或各分局(区地名办)的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由市地名办或各区地名办决定;
自然地理实体及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复公布。
十、行政许可时限
建筑物命名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建筑物更名、注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自然地理实体及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一般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或区政府,重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或区政府。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及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批复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筑物取得《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并具有地名专有权;街巷、桥梁命名、更名经公布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