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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6.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原设计文件、图纸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涉及修改法定图则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规划审批土地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规划部门收回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新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规划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文件在申请人补交地价后重新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准许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批文;
  2.《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许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批文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后,方可改变房地产使用性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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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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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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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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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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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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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号  │      │用地面积│      ㎡ │土地使用年期│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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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用地批复)编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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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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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位置 │____区____街道办____路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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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事项 │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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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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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
┃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
┃                                      ┃
┃                                      ┃
┃                        申请单位(人)(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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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甲级、乙级初审,丙级审核;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转为正式等级的甲级、乙级初审,丙级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第四条、第十一十五条、第十七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3.《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4.《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设〔2001〕178号);
  5.《关于明确广州、深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设函〔2003〕30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聘用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3.具备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
  4.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通过近两年的资质年检;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恶意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10)转让资质证书的;
  (11)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1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聘用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社保证明,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返聘证明(复印件各1份);
  5.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企业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企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1份)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证件或资料:
  ①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提供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审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②已获得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可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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