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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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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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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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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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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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 │ │联系│ │ 身份证号 │ ┃
┃ │ │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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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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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计划│ │ 立项规模 │ ┃
┃ │ │立项│ │ │ ┃
┃ │ │批文│ │ │ ┃
┃ │ │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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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点 │ │土地│ │设计单位及勘│ ┃
┃ │ │合同│ │查设计证书编│ ┃
┃ │ │(用│ │号 │ ┃
┃ │ │地批│ │ │ ┃
┃ │ │复)│ │ │ ┃
┃ │ │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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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 ┃
┃ │ │可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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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性质与申请事项:(打“√”选择) ┃
┃1 .项目性质 ┃
┃□ 新建工程 □ 扩建、改建工程 □ 居民住宅 ┃
┃Error! Unknown switch argument.2 .申请事项 ┃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 小区规划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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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情况摘要: ┃
┃1 .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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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筑物功能 │栋│层│建筑面积(平方│结构类型┃
┃ │ │数│数│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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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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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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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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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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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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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起点│ 终点坐标 │工程概算┃
┃ │ │坐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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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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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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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
┃ ┃
┃ ┃
┃ 申请单位(人)(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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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号 许可事项:临时建设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三条;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二条;
3.《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要求;
2.因施工需要确需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通过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查。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
五、申请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3.《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4.有关部门同意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本局03号许可事项附表1)。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颁发《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延期一年。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
五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