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许可与变更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桩基础和建筑总平面图纸两套及电子数据1份(原件)。
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10)地名办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成片开发分期办理的项目,应提供批准的详细蓝图和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12)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原件1份);
(13)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二)市政工程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涉及消防、环保、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1份(原件);
10.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资格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勘察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11.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三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六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本局03号许可事项附表1、2)。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变更)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需将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或注销。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三条;
4.《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
六十一至
六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2.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等)和配套设施行为;
4.已完成配套工程;
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六十一至
六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经批准的全套图纸(包括总平面图、施工图)(原件1份);
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及其图纸(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六十一至
六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通过验收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