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除路口工程外,其它工程该栏内容没有时可不填;
2.该栏内容方案报建时不填;路口项目不填;
3.以建筑物为主的市政设施工程,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
04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扩初设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扩初设计。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二条;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条;
3.《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
五十一条;
4.《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筑工程扩初设计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3.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经咨询评估;
4.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5.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
(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应经过扩初设计的咨询评估;
5.通过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三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一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扩初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原件1份);
8.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
9.《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相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扩初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6.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原件各3份);
7.《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一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本局03号许可事项附表1、2)。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核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和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二条;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条;
3.《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
五十至
五十七条;
4.《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十三条;
5.《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
三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与变更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通过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6)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通过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6)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7)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详细蓝图;
(8)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9)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10)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11)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和建筑结构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政工程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5.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市政工程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三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六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