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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5年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5年底的通知
(沪地税外[2005]1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8月印发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1年底的通知》(沪税外[2001]82号)中的有关政策继续延期执行至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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