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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
(第188号)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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