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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2005年2月6日)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贡献。
  新形势下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必须以创新的思路,扎实的行动,促进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为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形成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认真把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试点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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