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拍卖;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4.募捐义演、有奖销售和彩票的开奖、销毁活动等;
5.行政机关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二)为预防纠纷,推进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交易安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下列经济、民事活动时,应当鼓励、引导相关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抵(质)押登记:
1.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担保合同;
2.农村四荒的发包、流转;
3.国有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和产权转让;
4.城镇房屋的买卖、抵押;
5.商品房的预售、出售、出租、抵押;
6.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公司股权的转让、收购;
7.当事人以《
担保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财产办理的抵押登记;
8.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及其他权利的质押登记;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促进公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主管公证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明确有关监管责任;要加大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服务和公证质量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力度,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努力实现公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一)要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管,健全公证执业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考核,严厉查处公证活动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证质量和信誉,保障公证执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公证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要加强公证行业信用建设,建立以职业操守、执业行为、公证质量、群众投诉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机制。逐步完善公证责任赔偿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构建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升公证的公信力,使公证行业成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