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公证工作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公证工作,对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打造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建立诚信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市政府提出的“五年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打造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证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公证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其职能是行使国家证明权,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公证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促进对外交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的审查义务。公证工作作为建立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作为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的重要平台,其作用日益显现,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社会和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为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信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公证工作。
二、加强领导,发挥职能,依法开展好公证工作
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是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证工作,切实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将依法公证纳入依法行政工作体系,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发挥公证在维护社会稳定、健全社会信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公证工作,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帮助解决公证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公证作用的发挥,为公证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行政机关凡涉及以下行政行为及相关的民事、经济活动,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抵押登记: